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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3)——总则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

  1惫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弊⒁饧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崩丛从谒饺恕⒑M庾橹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弊⒁“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 《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惫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惫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惫赜诖迕裎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条。

  「意思分解」

  1笔滓分子仅存在于二种情形之中,一是在犯罪集团之中,二是在聚众犯罪之中,其作用 是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

  2笔滓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二者并不等同:首要分子一般地说属于主犯,但在某些特定的聚众犯罪中(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因仅由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即当首要分子仅为一人,也就是说该聚众犯罪仅由一人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从犯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另外主犯的范围远大于首要分子,主犯不仅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还包括在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

  3笔滓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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