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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3:44

青海新闻网讯 12月6日,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诉秦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确定由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代理风险的责任。

  据了解,2004年1月3日,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与秦某经协商,就秦某某之子工伤(亡)一案的诉讼、仲裁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就案件代理费和差旅费一事进行了约定。但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完成了在工伤认定、仲裁和诉讼各阶段的各项委托代理事项。直至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终结后,秦某某由于代理风险并未完全履行代理前协议中的约定。

  为此,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诉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代理风险的责任,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东法院提起上诉。

  海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只实现了18000元的利益,未达到约定的起点,海东普兴律师事务所应按约定承担不能收取代理费的风险,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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