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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福诉游清华等债务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会经初字第244号

原告唐诗福,1939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退休干部,住×××。

委托代理人唐晓林,×年×月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干部,住×××。系唐诗福之子。

委托代理人许明月,江西弄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清华,×年×月生,汉族,江西石城县人,退休工人,住×××。

被告王文衍,成年,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学生,系游清华之子,住×××。

被告王文英,成年,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系游清华之女,住×××。

委托代理人文东华,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见秀,×年×月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个体户,住×××。

原告唐诗福与被告游清华、王文衍、王文英、刘见秀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晓林、许明月和被告游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东华、被告刘见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衍、王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游清华丈夫王德明生前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帮忙借款,于2000年3月19日,3月20日在被告家里达成书面协议,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35000元,并立下借据和签订借款合同。当时被告游清华亦在场。双方并约定了利息和被告刘见秀所有的房产证作借款担保。王德明于2000年9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游清华、王文衍、王文英承担偿还王德明生前所欠原告合法债务,被告刘见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游清华辩称,王德明生前所欠原告债务50000元及利息是事实。但该款是王德明个人所负债务,我和子女王文衍、王文英没有继承王德明的遗产也不继承王德明的遗产。故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负还债的义务,且王德明死后家庭所负债务较多,暂时也无力偿还,现我又病退在家多年,月工资仅二百余元,上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下有儿子尚在校读书,女儿痴呆在家,故对王德明因交通事故死亡补的死亡赔偿金用来偿还债务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合情理。

被告刘见秀辩称,1999年3月,游清华多次找我要求把房产证借给她向银行贷款二万元,我看她可怜,平时关系又好,就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把房产证交给了她。但对于房产证用于作原告唐诗福借款抵押担保的事根本不清楚。被告游清华夫妇也没有与我商量过这件事,直至2000年5月份我儿子急需要用房产证时才知道王德明把我的房产证用于所借原告的债务抵押了。依照有关规定,我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重审查明,被告游清华丈夫王德明生前因做汽车配件,购买汽车等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找原告要求帮忙解决,后得到原告的同情。1996年3月开始,王德明用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在被告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利息给付时间。当年还清利息或部分本金,之后逐年同一期间,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几年来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0元、55000元、45000元不等,逐年不同利率。只在1999年3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中,王德明却用被告刘见秀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作借款抵押交给原告,但刘见秀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王德明换回了自己的房产证后,于1999年3月24日到会昌县农行另行贷款作抵押。2000年3月19日、20日,原告与王德明再次在被告游清华家达成借款50000元的协议,其中3月19日借给王德明现金15000元,立下借据一张,其余35000元系上年累欠本金则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王德明仍借用刘见秀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借款抵押,但双方均未进行抵押物登记,刘见秀也未在2000年3月20日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此后,王德明按约定付清了第一季度的利息。2000年8月29日,对第二季度的利息900元王德明则立下欠条为凭。2000年9月8日,王德明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所欠原告债务及利息分文未还。2000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游清华、王文衍,刘见秀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原审追加王文英为共同被告。王德明死后,游清华事实上依法行使了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清理了其夫生前债权债务,处理了养殖鹧鹕以及汽车配件,偿还了部分债务,申请了部分债权。经会昌县交警大队处理,致王德明死亡交通肇事方车子赔偿王德明丧葬费、困难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4542元,2000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王德明的死亡补偿费47160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2000年10月14日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对王德明死亡补偿费中的41000元予以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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