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2)
www.110.com 2010-07-10 13:30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2770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州火车东站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车皮洗刷消毒不彻底,呼和浩特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化鱼山火车站作为芜湖西站的主管部门,又是代表承运方对原告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承运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污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该案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原告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化鱼山火车站除将已处理的葵花籽货款42770元返还给原告外,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30.40元,两项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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