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2)
www.110.com 2010-07-10 12:50

  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包括鉴定费在内的财产损失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人身伤害后果较严重、通常是造成残疾或死亡时方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支出可能已接近或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因此,所谓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很多时候只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无实益。

    2、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目前并未从条款上划分各个赔偿项目的顺序和比例,在交强险理赔实务中实际掌握的应该是先赔医疗费等物质性支出,若有余额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被保险人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精神损失,因而执意要求交强险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有余额再赔其他人伤损失,保险公司则难以找出有说服力的拒绝理由,这样就容易酿成纠纷;而且也给理赔人员违反内部规定精神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赔其他人伤损失,留下了操作空间。

  3、按照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通过法院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也可赔偿,这种规定可能刺激通过调解结案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升,从而加大交强险的赔偿负担。
 
  4、精神损害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惩罚侵权责任人的性质,从而与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有所冲突。而且在我国现行侵权法体系下,精神抚慰金的支付很难实现类型化和标准化,故在保险精算上无法确定预期损失,从而难以确定纯保费水平。

  综上所述,建议将精神损失列为交强险的除外事项,而交由商业性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种来赔偿,这样也有利于降低交强险的费率水平。

  交强险是否赔偿伤残鉴定或车损鉴定的费用,目前没有规定,至少在交强险条款中没有将鉴定费明确列为除外,而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笔者认为,我国在交强险实施初期不宜承保财产损失,只宜承保体伤、残废及死亡,理由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