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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次婚姻革命:不确定性成最大特征(17)
www.110.com 2010-07-10 14:10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突破。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条款在起草时,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有的专家引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忠于爱情,不能轻易离婚。

  “1980年《婚姻法》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把经过‘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引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0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起了很重要的历史作用。”杨大文评价说。

  2001年《婚姻法》

  1990年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婚姻法》颁行10周年。当时法学界开展了一些纪念活动。杨大文回忆说:“当时我们把一些论文编了一个册子,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书中提出1980年《婚姻法》应该修改。”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人们的婚恋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1980年《婚姻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需要。这个建议提出来以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当时中国法学会委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研究。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集中研讨了关于《婚姻法》修改的问题,后来会议决议责成在北京的理事向立法部门沟通,提出这个问题。

  杨大文介绍说,当时他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都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的成员,通过组长聂力中将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内司委很重视,曾专门召开会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都提这个问题。

  “1995年全国人大有个提案,是聂力中将领衔发起的,很多代表都签署了。这个提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审议。1995年10月,内务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提案的审议报告,认为1980年《婚姻法》应当修改,因为它滞后了。”杨大文回忆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通过了一个决定,将修改1980年《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修改1980年《婚姻法》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当时专家们主张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所以起草了一个较大的草案,有140多条。第二次草案被捅出去了。结果引起了很大的风波,针对这个草案引发了很多争论。”杨大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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