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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次婚姻革命:不确定性成最大特征(8)
www.110.com 2010-07-10 14:10

  “中国共产党是革命的党,一半的中国妇女还没有解放,这个国家怎么能叫做解放了呢?”《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社长兼总编,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樊爱国说,她和许多有着同样经历的女性认为,《婚姻法》是一部解放中国妇女的法律。

  “《婚姻法》成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这并不是偶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说,“一方面是出于建国以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就开始进行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周秦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礼”为主、以“律”为辅。“这种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权益等为特征。”杨大文说。

  20世纪初,中国开始了婚姻法近代化的尝试。从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一直到民国时于1930年12月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均企图以法律来取代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民国时期,上海出现了对西式婚姻的引进尝试。由市长主持的第一起中国集体婚姻,以及中国第一个征婚启事均出现在上海。同时,政府提出提倡一夫一妻制,但在不彻底的思想引导下,很难革除旧的婚姻制度之陋习,中国式婚姻仍然处在延续数千年的形式之下。

  中国共产党以其革命意识对中国婚姻制度也进行了革命尝试。1931年底,在江西瑞金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当时毛泽东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这个法律的颁行是毛泽东签署的。它距离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施行不过半年左右。“这说明1950年婚姻法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不仅是出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需要,而且过去中国共产党已有这方面的经验。”杨大文说。

  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颁行以后,当时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并且把1953年3月作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运动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破除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

  “那时刚解放,百业待兴,社会有很宽泛的就业面,工厂、街道,公私合营,都给妇女提供了广泛的就业途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前所长陶春芳说,“解放妇女是革命的事业,谁都不敢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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