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发展本质和核心问题认识的根本转变,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基本原则。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生命权是基本人权的基础,现代法治是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指向的,对人的自然生命的保护,是法律对人的生存权保护的初级形态,现代法治在充分保护人的自然生命基础上,更加重视以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人的社会生命权的充分保护。
(二)树立安全意识、预防危险发生是节约社会财富、降低个人风险的基本前提。
“生命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源泉,财产权是它们实现的唯一的工具。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4]在现代社会,危险事故层出不穷,经常发生各种人身与财产损害,我们除了要关心如何合理填补损害,还应当思考如何有效防范或减少不幸事故。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这不应当成为我们忽视生产安全的理由,每一起事故都会成为个人的灾难,造成家庭不幸和社会损失,防范事故固然会增加经营生产的成本,但相对于填补事故损害的成本而言,显然是经济的。务工者个人、劳务活动的需求方都应当树立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潜在的危害,政府则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形成预防或减少危害发生的有效机制。
(三)社会保障机制是法律救济途径之外的必要补充。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条件,通常要就加害人的过失负举证责任,通过诉讼解决往往要消耗时间及各种成本,而且要寄希望于加害人有赔偿能力。为保护受害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发达国家逐渐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并健全社会保障,形成三个层次的赔偿和补偿体系。在我国,推行社会安全保障,实行全民健康保险,目前还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可以考虑以农民工集中、工伤和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进一步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四)立法与司法要更加重视人文关怀。社会的存在是法治存在的基础,人的世界是法治得以展开的时空界限,作为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和制度选择,法治不能没有一个基本的人文尺度。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首要视点乃是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的生存与发展,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在法治的制度层面与精神意识层面体现为对作为基本人权的核心与基础的财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重要视点还有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需求及其满足,在法治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体现为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人的基本自由的制度落实与保障,其实质在于对于个人追求幸福生活努力的肯定和支持,在于对个人人格、价值和尊严的体认与保障。务工人员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数量庞大,生存压力相对较大的特殊群体,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充分的理由关心、同情他们的处境,并以切实的措施维护支持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弱者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温情,人们才能真正信仰法律,法治社会也才会拥有最为广泛的民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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