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经常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现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人身、财产权益受到对方违约行为侵害时,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法律条文不难看出适用该条的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发生了违约行为,三是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四是同时满足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当事人放弃行使选择权利,实践中的解决办法是由法院直接选择对其相对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务工人员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光理清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还远远不够,其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纵横交错的关系。实践中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一是存在多个务工人员共同劳动的,是否产生赔偿责任,应当视其内部关系属性来确定。如果相互平等,同工同酬,或者按技能、工作量等各取报酬,则一般认定为构成共同劳动这样一个事实关系,相互间不发生法律关系,但如果数个务工人员较为稳定的以一个团队形式招揽工作,共同对劳动成果承担风险,则可以认为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伙关系,在承揽业务时发生损害,相互之间应当分担损失。如果相互间地位并不平等,则有可能分别构成雇佣或者转分包的承揽关系,具体可以参照前文所述方法进行判断。二是存在多重承揽与雇佣关系的,是否产生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法律关系上有无牵连来确定。如果是多重承揽关系,务工人员在执行承揽事项中受到损害,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承揽关系的定作者,均只承担定作人责任,并且要注意不能随意将其作为收益人,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存在多重雇佣关系,则直接与间接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 释
[1]、见,http://news.jschina.com.cn 2005-7-15 8:37:24,《让人辛酸的民工“八难”》一文。
[2]、河南省刚刚出台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或许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了这一称谓。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4]、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页。
[5]、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第140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6]、参见"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第32-33页。
[7]、参见李亚虹著:《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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