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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案(4)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三、规范发展旅游业的思考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旅游业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调整旅游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也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随着我国自然资源、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旅游业必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的支柱产业,因此,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对发展国民经济,规范旅游行为,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进一步增强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何统一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作为旅游企业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1.我国的旅游企业,就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来讲,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仍处于初级阶段。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仅需要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即可。由于我国的旅游业起步较晚,企业经济基础薄弱,利润率不高,且行业之间又处于无序竞争的态势,因此,一旦发生大数额的赔偿责任,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就是巨大的,足以影响到企业的继续生存,因为旅游企业作为旅游过程中的服务方,收取的仅是服务费用和差价,无能力承担大数额的赔偿责任,此时,旅游者被损害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甚至有这样一种可能,旅游企业因赔偿不能而倒闭,旅游者又因得不到及时、有效、全部的赔偿使其合法利益不能实现,即使有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也因保险金额太低无法补偿。那么,是否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转移企业经营风险的做法,除为旅游者保险之外,另为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向保险公司进行年度风险投保,以化解旅游企业可能受到的破产风险,同时也能从最大限度上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以前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责将逐渐由行业协会和同业工会所替代,参照我国成功的典范,如轻工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采用会员注册制的方式,通过行业公约约束旅游企业的行为,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旅游企业的收费标准,评定及定期发布旅游企业的信用等级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和同业工会的力量,维护旅游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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