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0日
[裁判字号]:(2001)晋行终字第6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兴午,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袁红卫,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兴午,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袁红卫,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青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光,洪洞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连生因诉洪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临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兴午、袁红卫,被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泽光、王雪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1日,甘亭村村民任建生等8人联名向甘亭镇党委、政府写信举报:冯连生在当日上午6时向全村广播“由于天旱,全村人不交农业税粮、统筹款粮,以霍侯路赔款抵顶,霍侯路人均占地0.12亩,赔款200元,不交一切公粮”等内容,搞乱了群众的认识,造成的后果不可设想,呈请镇党委、政府尽快采取措施。镇政府当日将上述举报信件移交洪洞县公安局处理。洪洞县公安局接到举报信件后,即对被举报人冯连生,举报人冯寿娃和芦铁锁,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孔繁德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调查中,冯连生称其广播的内容为“公粮要交,户交户结,农业税、镇统筹款由霍侯一级路征地费抵顶”;冯寿娃、芦铁锁的证言与举报信内容一致;孔繁德的证言虽与举报信内容一致,但对广播内容并非亲耳所听。6月23日,甘亭镇政府向洪洞县公安局提交了《关于甘亭村霍侯一级路征地款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中称,“截止6月22日,甘亭村已交农税粮50059斤,大多数群众都是自觉交粮,自觉尽义务的”;《证明材料》中却称,冯连生的广播行为“使甘亭村刚掀起的交粮热潮即刻停止,造成60%以上群众不交粮,而且影响到临近几个村的交粮”。6月24日,洪洞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认定冯连生的行为是煽动群众拒交公粮,扰乱社会秩序。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冯连生作出了行政拘留9天的第48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在该裁决书作出之前,洪洞县公安局向冯连生履行了告知程序。冯连生不服该处罚,向临汾地区行署公安处提出复议申请。临汾地区行署公安处经复议,于2000年9月20日作出临署复决字(2000)第7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洪洞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冯连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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