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辽宁消费者伤心应获精神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超市说消费卡过期,别看一分钱没花,也作废;想修房子,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踢起皮球……

  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大连代表团罗力彦等代表提交《关于修订〈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议案》,建议将这些消费新现象写进《保护规定》。

  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盲区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已实施五年,对于保护我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起到了作用。

  不过,越来越多的消费现象游离在这份《规定》之外,许多问题在《规定》中找不到具体的解决办法。

  近年来,买房买车的人多了,但房屋装修、车辆维修等问题并未纳入《规定》中;美容美发、摄影冲洗照片、洗染业等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盲区以及行业内部多年形成的行规,小问题经常造成大矛盾。

  假酒、假烟事件,多宝鱼致癌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这些危及人们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法律监管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消费者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罗力彦等代表表示,修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显得必要和迫切。

  建议:

  补充几项条款内容

  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焦点、热点,议案详细列举了十个现行《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代表们建议,应对现有《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行修改,结合我省的省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

  建议补充的几项条款内容: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此外,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代表建议修改《规定》中,有关买赠商品的条款: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也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义务以及其他责任;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修理、重做、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没有明确禁止消协营利

  ■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没有规定“以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何处理

  ■没有规定经营者对缺陷商品的“召回”制度

  ■没有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纳入经营者的范围

  ■没有将与房屋装修、买车等问题纳入《规定》调整的范围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