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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因道路不平摔伤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摘要: 张家口桥西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施工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原告损失30%和50%的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原告王某骑自行车回家,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新营坊小区到西坝岗由东向西行驶途中,由于路面坑洼不慎摔倒。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25天,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遂以张家口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758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骑车摔倒,主要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没有路灯天色已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系该路段的管理者,在施工单位对路面造成破坏、影响通行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护,应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摔伤之时,正在新营坊小区施工,工地与材料堆放处分别在道路两侧,施工车辆往来,是造成路面坑洼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遭受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家口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受伤的路面存在侵害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法律没有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除了交通事故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案件外,几乎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就需要凭借法官个人正义感、自身法律素养和办案经验,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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