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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引燃被褥受害老人有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李老汉是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居住在某敬老院。2009年2月,他的房屋发生火灾,起火部位是他的被褥,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火灾造成李老汉被烧死。经公安及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床上被褥遇人为火种所致。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非正常死亡卷宗中说明李老汉生前有吸烟的习惯。在敬老院失火前,他因吸烟曾引燃被褥,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妥善处理。其家属认为敬老院提供有偿服务,疏于管理造成李老汉被烧至死,要求赔偿6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老汉生前有吸烟的习惯,虽然肢体重度残疾,但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智力障碍,其明知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不能实施抽烟等危害其健康及生命的行为,仍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曾因吸烟引燃被褥,故不能排除涉案火灾系李老汉吸烟所致。因此,李老汉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敬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李老汉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敬老院不是独立法人,其开办单位镇政府负责赔偿。

  一个好习惯能让人受益终生,同样一个坏习惯也可能贻害无穷。本案中的李老汉既是火灾的受害者也是始作俑者。明知自己因重度残疾无法行动,还要在床上吸烟,尤其是曾经发生过因吸烟引燃被褥的险情,却没有引起他足够的认识,最终酿成悲剧。这足以为一些有坏习惯的老人敲响警钟。本案中的被告敬老院自身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镇政府作为其开办单位,依法承担敬老院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原告所获得的赔偿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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