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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细查出入证 车辆失窃物业赔偿1900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李先生骑车到本市某工业园区办事,不料车辆竟在园区内失窃,他要求园区物业承担车辆损失的一半。因李先生持有一张“出入证”,闸北法院判决园区物业应对失窃事件承担部分责任。

  位于灵石路上的这家工业园区实施典型的封闭式管理。去年6月15日,李先生骑着助动车进入该园区办事,按照规定在门卫处领取了《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出入证》,并被告知出门也要凭证。可下午当李先生办完事准备回家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助动车了。他当即报警,可等待了半年多,警方仍未侦破这起园区窃车案。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只得将园区和物业公司告入法院,希望对方承担遗失车辆一半的价值,约3800元。

  李先生称,他骑车进入工业园区时领取了进出凭证,可视为自己已经与园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所以在车辆被盗后,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业园区一方则辩称,如果存在合同关系,也应当是李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有证据表明,李先生在停车后没有上锁,所以车辆被盗的后果应当由他本人承担。物业公司一方也提出,他们向进出车辆发放“出入证”的目的是为了有序管理,并非保管义务的体现,李先生在园区内停车未锁,车辆被盗时其安装的报警器也没有正常报警,物业人员根本无从获悉车辆被盗的情况。

  法院首先否定了李先生的诉称理由,这是因为李先生在进入园区后,并没有将自己的助动车交给园区或物业部门保管,所以双方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但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既然制定了“凭证进出”的制度,就应当严谨履行。而事实上,被盗车辆在驶出园区时,物业部门显然没有对驾车人仔细检查“出入证”,故其在管理中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物业部门的过错程度、李先生的购车价格、使用年限等,酌定判处物业公司应向李先生赔偿19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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