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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4)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四)患者有权复印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目前,许多医疗机构对法院允许患者复印其提交给法院的所有病历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而无权复印主观性病历。对此,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五)患者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的处理对策

  对患者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我们认为,法院应依据病历书写的有关规范,区分病历的修改与涂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如果患者坚持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法院又不便确认的,法院应告知患者先行申请笔迹鉴定。如病历并未涂改,一般仍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由于其所具有的科技性、复杂性,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和实践中还处在一个初步探索和不断完善的阶段,本文的观点也只是笔者初步思索的结果,有待于结合今后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作出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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