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周岁的小水(化名)在我市某医院出生,由于该医院在接生时采取措施不当,小水成为了脑瘫儿。小水的母亲作为小水的法定监护人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市医学会鉴定,此案例为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今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怀胎10月
生了个脑瘫儿
2007年12月下旬,怀胎10月的小水母亲到某医院待产,小水出生后回家,经过半年多的观察,小水的父母发现孩子的运动能力很差,便带小水到市儿童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脑瘫,小水因此住院治疗长达406天,产生了4万多元医疗费。这一消息极大地刺激了小水的父母。小水的母亲聘请了律师代儿子一纸诉把某医院告上法院。
小水母亲认为,在自己生产前,由于医院对胎儿的体重估计误差极大,错误地决定让小水母亲采取自然分娩的方式生产。产程中,产妇连续出现了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等情况,医生对此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了小水在生产过程中窒息缺氧。孩子出生半年多后,出现运动能力差等非正常儿童所有的情况,被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小水脑子受到了终身损害。因此向被告医院提起索赔请求。
医疗鉴定
是二级丙等事故
在打官司期间,原告的母亲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被告医院同意。原告母亲拿出3200元鉴定费做鉴定。今年6月11日,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被告双方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母亲提出,由于被告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孩子成为脑瘫儿。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70%计算)等共计48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认为,原告母亲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得到了医院方的同意,但是,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该院认为该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如下问题:市儿童医院的病志没有经过合法的质证;原告属于未发育完全的婴儿,各器官发育有个体差异,随着孩子的生长发育,有关情况会逐步改善,这个因素鉴定时没有予以考虑;患脑瘫的成因是复杂的,很多因素均可造成;鉴定结论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明显过重。
法院判定
小水为4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经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患,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4级,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按此残疾等级计算。
法院确定小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28.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院确定该项赔偿年限为3年,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应为4.2万余元。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由被告负此起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医院按70%赔偿原告损失。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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