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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车辆频被盗 商家是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张憬律师认为,即使商家事先张贴“免费保管,概不负责”等类似告示,那也属于无效的法律条款,“车辆一旦被盗,商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红网记者在网上查阅相关类似案例后发现,车主在车辆被盗后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法院大都判定商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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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22日讯(记者吴庠)人们在宾馆住宿、商场购物、餐馆吃饭时,商家通常会提供免费停车招揽生意。在长沙的许多消费场所,商家在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时,往往又强调“免费保管,概不负责”。一旦顾客车辆被盗,车主是否可以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家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消费者和商家是各执一词,即使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也各有看法。

  网友:车辆停放消费场所接连被盗

  近段时间以来,长沙网友在消费场所车辆被盗的案例时有发生。当消费者向商家提出索赔时,均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今年9月,一网友在长沙“金牛角王”西餐厅宁乡店喝茶,其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车停在指定区域后被盗,商家仅表示遗憾;12月8日,网友小魏在长沙子依健身会所健身,他一辆狮龙牌电动车被盗,商家拒绝承担赔偿;12月15日,网友冯亮同在长沙“金牛角王”西餐厅东塘店吃饭,他一辆狮龙牌电动车停在餐厅停车区域后被盗,该店负责人拒绝以任何形式提供赔偿。

  车主们认为,“我在你这儿消费,车辆停在你指定的区域内,商家有保管责任,车丢了就应该赔偿”。而商家却坚称,在停车场所已张贴“免费保管,概不负责”的公告,顾客车辆被盗与其无任何责任。

  对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业内人士也有不同意见。

  律师观点一:免费不代表免责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张憬律师认为,即使商家事先张贴“免费保管,概不负责”等类似告示,那也属于无效的法律条款,“车辆一旦被盗,商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分析称,免费停车是商家借以吸引顾客的附属服务,是商家为实现其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消费者按商家的引导将财产停放在商家规定位置,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商家对该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律师称,消费者车辆被偷大都是商家看管不当造成的。因此,消费者可持消费证明和财产损失证明,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二:商家无赔偿责任

  但也有其他法律人士对此持相反意见,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认为,“免费停车,概不负责”的告示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条款。

  “保管的法律关系中,分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这两个不同的保管方式决定商家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严律师称,若是有偿保管商家则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但商家表明“免费停车”即无偿保管,若商家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并且已尽合理范围内的保管义务,那么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严律师还特别强调,消费者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建立了消费关系,商家就得对自己的财产负有法定的保管义务,“这个观念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红网记者在网上查阅相关类似案例后发现,车主在车辆被盗后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法院大都判定商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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