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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 承运单位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一年前,一名男子携带两瓶液体氮气乘坐43路公交车,不慎发生泄漏事故。在紧急疏散过程中,60岁的乘客沈先生被人群挤出车门摔倒致伤。日前,徐汇法院判决申新巴士有限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499.5元。

  去年10月31日下午,朱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本市某公司购买生产所需液氮10升,并用两只普通热水瓶储存。返回途中,朱某携装有液氮的热水瓶在枫林路车站乘上一辆开往徐家汇方向的43路公交车。

  当车辆行驶至高安路站时,他放置于车厢中门口的热水瓶被乘客不慎踢翻,瓶中液氮部分泄漏,导致车上乘客恐慌。在疏散时,沈先生被蜂拥而下的人群挤出车门摔倒。经鉴定,其受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后,警方对肇事人朱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因沈先生与申新巴士有限公司就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新巴士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沈先生安全送达目的地,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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