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起检察建议助无名死者维权成功,肇事司机判赔16万元
身份不明的流浪汉被车撞死,是否能得到民事赔偿?若能获得赔偿,又该由谁来主张赔偿呢?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遂宁市社会救助站提起无名氏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代为保管肇事司机被法院判赔的16万元民事赔偿。据悉,这是全省首起检察建议助无名死者维权成功案。
无名氏被撞死谁来主张民事赔偿?
去年8月12日晚,王某驾驶家用轿车行至遂宁市船山区顺城街口时,因来不及刹车,将前方正由北向南爬行欲横穿公路的一流浪汉撞飞。王某的轿车在车祸中受损,他下车看到现场惨状后,竟迅速返回车中,加大油门逃离现场。受伤流浪汉后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王某被当地警方挡获并刑事拘留。今年7月16日,遂宁船山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船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可在此案中,被害人系社会流浪人员,身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经多方努力,仍未找到其家属。因此,遇害人能否得到民事赔偿,又该谁来主张民事赔偿等困扰着相关部门。
首起检察建议助无名氏维权成功
“难道因为受害者系流浪人员,身份不明,又未找到家属,所以只能‘撞了白撞’么?”为切实保护弱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船山区检察院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将相关部门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
船山区检察院与遂宁市社会救助站取得联系后,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
议该站提起无名氏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该站采纳建议,对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赔偿。船山区法院于9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16万元。
那这16万元赔偿款如何利用和处理呢?船山区检察院则建议:由社会救助站代为保管,继续寻找无名氏家属,以便将赔偿款归还其家属;若始终寻获未果,则由救助站负责此款使用去向。
民政部门提起民事赔偿符合立法本意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此解释说,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无着的保障,还应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侵权后,在权利人不明时可以豁免其民事责任。不论遂宁市救助管理站是不是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原告,对于民政部门主动介入无名流浪汉死亡后生命健康权的维护,这都无可厚非。”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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