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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哺乳权要支付精神赔偿吗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案情:

  林某出生3个月时,父亲去世。林某的爷爷林甲害怕林某的母亲改嫁时将林某带走,就强行从林母处将林某抱走。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两个月后林甲将林某归还给林母,但此时林母因长时间没有给孩子喂养母乳已没有乳汁了。林母遂以林某的名义将林甲诉之法院。诉状称:我正在接受哺乳,林甲强行将我从母亲身边抱走,致使我脱离母亲监护两个月,并造成母亲没了乳汁,使我无法接受哺乳,被告林甲的行为侵犯了我接受哺乳的权利,对我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一定影响,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林甲赔偿因其强行断乳行为而给我造成的身体损害5000元及精神损害1万元。

  评析:

  被告林甲的断乳行为必然会给林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损害。母亲的乳汁是哺育婴儿最好的食物,其他任何食品都无法与之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需举证。本案中,林甲在林某3个月时强行将其抱走,使林某脱离了母亲的监护,被强行断乳,这必然影响林某的健康成长,即林甲的行为给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根据《规定》,林某无须就此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林甲的断乳行为也给林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侵犯了林某的健康权。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解释》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年龄也无任何限制,所以林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林某要求林甲赔偿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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