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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其赔偿责任的实行提出初步的看法。

  一、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1.必要原则

  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好必要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认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二,要对确有必要的才给予赔偿。

  2.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的含义,就是在确认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坚持这种责任构成的要件,不能轻易、随意地认定这种赔偿责任;同时,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也要严格掌握,不能放之过宽,避免造成受害人滥用诉权,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偏向,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背离损害赔偿的宗旨。

  按照这一原则,对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严格限制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场合,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受到侵害,都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对财产受到侵害的,也不能全部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法官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在责任构成和赔偿数额上都要严格把握,不能任意加以扩大。

  (二)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1.构成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侵害财产权责任的构成,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关于侵害财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把握。这就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2.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这个特别要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作品。具体要求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侵害一般的财产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纪念物品,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首先应当是特定的物品。该物品特定的缘由,是就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别意义。其次,这种特定物品还应当是纪念物品,对所有人而言,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只有这样的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才有可能成为需要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在一般的财产中,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这样的财产,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的会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这样的财产,就会产生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只有这样的财物受到损害后,才能够给该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必须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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