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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按年龄论价思维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生命无价。然而对于那些在各种事故中罹难的人而言,生命往往是有价的。此时法律对这种生命价值的衡量,简化为一定量金钱的苍白数字,暗示出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

  备受关注的湖南踩踏事故中,罹难学生家属已全部与育才学校签订了赔偿协议,每位35万元的赔偿金在抹去亲人一部分悲怆的同时,似乎也就此终结了那8名鲜活生命的价值。然而,当我们注意到赔偿协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时,着实感受到了生命在谈判中被“定价”的凉意。据称,8日当地政府给出的赔偿方案,是“按年龄一年赔一万”,遭到学生亲属强烈反对。最后博弈的结果是,赔偿金额最高为35万元,最低34.9余万元。

  让人感到惊恐的不是此次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官方当初给出的“按年龄”计算的方案。这种计算的根据可能是:孩子越小,父母所支付的成长和教育费用就少,赔偿数额就应当少。在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生命定价方式中,对生命“成本”的计算当真成为一些人的精明之处了。

  相信任何一个对生命抱有起码尊重的人,都会对这种衡量生命的方式嗤之以鼻!我们是否由此可以推断,年龄越小的受害者,其生命的价值就越低?那么为何从未见过给年长者制定出一个更高的“生命价值”呢?表面上看这或许只是一种单纯的赔偿计算方法,然而背后却让人深感到一种生命被不平等“定价”的严重窒息。

  那些曾经如阳光般绚烂的年轻生命,在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计算方法中,俨然成为了可分三六九等的“器物”,这简直是我们生命教育的悲哀。

  其实,法律上规定死亡赔偿金,乃是对生命逝去的一种无力慰藉。再多的金钱都不可能用来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问题是,当法律不得已而采取以金钱来衡量生命价值的时候,我们在实践中对这种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就反映出社会对生命尊严的态度。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种设置最高限额且区分城乡差别的计算方法,既没有包含对人的价值的充分尊重,也没有照顾到生命尊严的平等无差别性,历来深受诟病。

  当然,我们不能武断是立法的偏差造就了按年龄赔偿,但法律对生命价值的公平衡量,至少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尤其是事故责任方对生命尊严的体验心理。当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全国各自为政,实际执行中又多采取谈判的方式。在这种略带商业性的博弈中,消逝的生命会否沦为讨价还价的“商品”?该如何唤醒社会对生命的尊重?我们不妨从立法尊重生命的价值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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