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12月8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辆轿车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车主、驾驶员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小轿车一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一方赔偿损失2.5万余元。由于轿车的损失未定,最终,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摩托车一方赔偿小轿车一方5000余元。
2009年1月15日,南宁市人马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3名乘客,与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为维修受损轿车,垫付了施救费1000元及修理车辆所需的配件费4682元,车辆维修了30天。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乘员超过核定人数,会车时未按规定靠右行驶,单方过错造成事故。马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及3名摩托车乘客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因马某对车辆损失未给予任何赔偿,罗某遂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以及摩托车车主连带赔偿其轿车施救费、维修配件费、误工费、修理费共2.5万余元。8月,轿车车主黄某向法院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赔偿款项判归罗某及本人,赔偿款项由两人自行协商分配。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应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罗某和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摩托车车主将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马某使用,其行为有过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轿车受到损坏,为维修车辆,罗某和黄某支付了施救费1000元及修理车辆所需的配件费4682元,有施救费发票、配件发票、配件清单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对罗某、黄某主张的需要维修而未修好的费用1.4万元(车外表受损、气囊损坏),首先,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确认,也没有经过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定损,因此车外表是否受损、气囊是否损坏无法确定;其次,1月15日至2月14日车辆维修期间,两原告没有将车外表和气囊一并进行维修、更换,事隔5个多月后才提出,马某对事故造成车辆外表受损、气囊损坏又不予认可;最后,该费用没有发生,罗某和黄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以后必然发生,因此,罗某和黄某主张的需要维修而未修好的费用1.4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8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令马某和摩托车车主连带赔偿罗某、黄某的车辆施救费1000元、汽车维修配件费4682元,合计5682元。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
要及时报险
法官提醒市民,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涉及大额维修费用的,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由双方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估损员,对事故车辆是否损坏、受损部位、损坏程度、需更换配件项目、维修项目和维修工时等反映事故车辆受损的情况进行确认,最终确定车辆估损金额,并制作机动车辆估损单作为车辆维修的依据。如对方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不配合,可申请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损。否则,今后难以向对方责任人索赔,一旦打起官司,提供不出相关车辆受损、维修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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