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除非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法官还认为,耿放毕竟是因车祸受伤而住院治疗的,他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联系,但经过医院治疗后,其死亡与车祸的关联性,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将依照鉴定结果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继承法有待完善
此案引起江苏法学界不少专家的关注。无锡江南大学一位民商法专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的说法,因此,尽管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在此案中,林女士认为耿虹、耿阳对耿放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父亲被活活饿死,建议取消他们的继承权资格,为何法院还认定其有权继承呢?
法学专家认为,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关系到公民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资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利益的得失,处理结果还会对公民的荣誉产生影响。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继承法的规定,以判决、裁定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一事一理”的审判制度,起诉案件只针对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一项法律关系,此案是姐弟俩诉林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继承权纠纷,法院自然不会判决姐弟俩是否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林女士可以另行单独起诉耿虹、耿阳姐弟俩丧失继承权吗?专家认为,不可以。因为,林女士是车祸肇事一方,不是耿放遗产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无权就他人是否有继承权提起诉讼。只有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从目前情况来看,耿虹、耿阳有涉嫌遗弃父亲的行为,如果再让姐弟俩继承父亲遗产,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情理不能对抗法理,如果姐弟俩之间不产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就不会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即便是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法学专家进一步分析道,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均为绝对丧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是相对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此案中,虽然耿虹、耿阳没有到医院探望被继承人,也没有尽赡养之责,但姐弟俩事后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
不过,专家也指出法律如此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遗弃、虐待行为的恶性远比伪造、篡改遗嘱行为严重,但遗弃、虐待导致继承权相对丧失,而伪造、篡改行为却为绝对丧失,这不符合立法上的平衡原则,也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德准则不相符。我国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受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制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力争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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