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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2万房贷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一市民意外死亡,家属想起了曾买的房贷保险

  可家属拿的保险单跟保险公司现在用的保险单不一样

  ■本报记者 仰山

  9年前,我市一居民买房同时又购买了一份有关“房屋还贷”的保险,8年前,该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就此险种下发了一个专门文件,增加了还贷保证,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负责偿还剩余贷款。2年前,居民意外死亡,他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偿还剩余贷款,但大连地区公司却表示,大连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上海保险公会的成员。近日,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00年10月份,市民王明(化名)在解放路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并向银行贷款40万元。应银行的要求,他在贷款的同时又向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2007年5月份,王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房子的贷款还有32万余元没有还。王明意外去世后,妻子没有固定工作,家里还有一个五岁的孩子,王明年迈的父母根本无力继续偿还贷款。王明的妻子于女士想起买房时还投了保险,那么这剩下的贷款是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呢?于女士拿着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她拿的保险单竟跟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保险单不一样,现在使用的保险单上印有还贷保证条款,即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负责偿还剩余贷款。而于女士手中的保险单上居然没有还贷保证条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于女士委托律师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现行条款赔偿32万余元。律师到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保险公司现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条款是2001年推出的,虽然险种跟王明投保的一样,但增加了还款保证条款。而王明在2000年投保时,新条款还未适用,故没有还贷保证条款。新的保险条款出台时,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于2001年下发了专门文件,说明《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在原“个人抵押住房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还贷保证责任条款,决定于2001年在上海地区统一实施,上海地区的保户不用增加保费、不用到保险公司批注,老保户自动适用新条款。律师认为,大连地区也应当跟上海一样。

  某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上海市在2001年统一适用新保单,大连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上海保险公会的成员,不能按上海保险公会的要求自动适用。

  法院认为,尽管于女士手中的保险单中没有还贷保证条款,但该保险公司现行的保险单是在原保险单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还贷保证条款,在同一时期,上海同业公会也下发文件,明确了原持有该保险产品的老客户可不办理批注手续,自动适用新的保险条款,表明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之间的关联性。新的保险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的范围,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同一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变更时,在明知新条款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通告老保户进行相应批注手续,在老保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又拒绝按新条款进行理赔,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因王明提前一年购买了老保险产品而拒绝赔付,而同样情况下上海则能够赔付,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

  1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王明生前尚欠某银行的32万余元住房贷款直接向银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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