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什么基金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基金募集期延长到牛年马月猪日"。这样的情形基民们屡见不鲜,也习以为常。毕竟在最初基金招募书上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基金公司不甘心承认基金募集时遭到了滑铁卢,不得不延长招募期,却又以动听的理由来掩饰。基金公司在延长基金募集期时真能那么理直气壮吗?
请大家看清字眼:原招募书写着延长发售期的理由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显然,"充分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是不能作为基金延长募集期理由的。基金管理人违背了招募书延长基金募集期的规定,欺骗了信任他们的基民,前期认购的基民应该有理由撒销认购,甚至要求基金公司赔偿他们违约损失。
延长基金募集时间对基民的影响有多大?比如我看好十一月份重仓小盘股基金会有机会,于是我购买的是在十月底前结束募集的此类新基金,希望可以赶上这波行情。但基金募集期延长到十一月底,就延误了最佳投资时机。因此打开赎回时间也会比之前预计的要晚一个月,可能也影响极个别基民资金流动性的配置。前期已认购基民机会成本的损失,找谁说理去?让认购基民机会成本的丧失难道会是"充分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基民难道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倘若基金公司还本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态,让基金招募书上不平等规定继续存在,以后的新基金发行会越来越困难。我认为基金公司的招募书应该体现的是基金公司和基民的平等关系,而不是基金公司随心所欲。
首先,招募书上应当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延长募集期。比如说募集到多少资金以下时,基金才可以延长募集期,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基金销售情况"来延期。"销售情况"这是个极广泛的定义,只要基金公司想延期募集资金,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来延长募集期限,反正只要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时间就不算违规。更有甚者可能被当作广告策略,先以"快速结束募集"来吸引基民,之后又公告说延长募集期,那不是忽悠吗?对基民公平吗?
其次,既然基金公司有延长募集期的权利,那么在延长募集期的情况下,基民也应当有撒销认购基金的权利,哪怕大部分基民对新基金入市建仓时期并不是很关注。基金公司延长募集期并不是已购基民造成的,而是基金公司募集不力造成的。延长募集期已经损害了认购基民的利益,倘若延长的后果由基民无条件地承担,倘若基民对延长募集期无可奈何,总有一天,基民都学会用脚投票,到时新基金发行募集资金更会是雪上加霜、难上加难。
最后,基金公司应当明确公告延长募集期的公告时限。现在的基金招募书上写着:"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期限内,可以决定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某基金公司是在10月28日公告:原本30日结束的基金要再延长募集期。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及时公告"。"及时"公告会是在募集期结束前的一天还是前一周?甚至是募集期结束的当天?鄙人认为"及时"也应当作个定义,毕竟对于入市建仓时点挑剔的基民,通常是在基金招募快结束时才决定是否买入的,而基金的"及时公告"突如其来,这部分基民显得尤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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