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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首次被界定保管责任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背景新闻

  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省停车场收费要负责保管车辆。广东省物价局最近刚刚通过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广东省将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规定只要车主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除了维护车辆秩序外还要对车辆丢失、损坏负保管责任。

  记者从《办法》第四条中看到这样的内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省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新的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新增了“保管”二字,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为“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广东省物价局一名负责人称,“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法追究”。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提供明确标志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这个记录牌或卡,即是消费者向停车场索要赔偿的凭证。

  依照我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办法》出台后,据广东省当地媒体报道,市民大都表示欢迎,尤其是有车一族。一家媒体援引市民的话说,“这么多年终于争取过来了,停车有了安全感”。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停车纠纷不断因法律未明确责任

  张万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广东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前,车辆停放收费一般都解释为“车位使用费”或者“车位占用费”,而对于车辆停放收费中是否包含有保管服务收费的内容缺乏认识。现在广东省通过法规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确有“保管”的内容,那么依据《合同法》中关于“保管”的规定,保管人对于保管的车辆的毁损、灭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前停车场只收费而不承担责任还在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认定也不统一。

  我认为无论是停放保管服务还是停放服务,停车场均有义务保证停放车辆不毁损、不灭失。而广东省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保管服务费,也规范完善了停车场停车管理行为,以及停车人与停车场之间的停车管理保管关系,依法促使停车场加强看管责任,维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王远(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停车场的责任应该明确化,停车收费,对于有车族而言再正常不过。然而,在停车场普遍有偿使用的当下,汽车在停车场被盗、受损或车内财物被盗,停车场却往往表示不承担责任,称其所收的仅是场地租用费,造成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纠纷不断。

  如果按停车场所言,双方是租赁合同,停车场只是将车位租给停车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停车场作为出租人仅有适租义务、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车辆的损坏被盗不予负责,听起来似乎有道理。

  但是,停车场作为一个专供车辆停放的相对封闭的区域,更多应该具备保障车辆安全的功能。“既然收了钱,就要承担责任。”在车辆受损或被盗后,停车人找停车场交涉,也反映了公众的消费心理。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还是相关法规规定得不明确,使得停车场方面能够规避责任。

  广东省通过的《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较之旧名称新增了“保管”二字,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应担负的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的《办法》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停车场的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有助于停车场提升服务质量,更严格、规范地对车辆进行管理。

  这个在民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停车收费有没有保管职责”的民生问题,终于有了结果,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

  [说法二]确认租赁关系对停车人极不公平

  李晴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过去停车收费对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认识不一,在出现停放的车辆丢失或毁损时,双方各执一词,产生分歧。停车场认为,停车场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没有保管义务,所停放的车辆毁损、丢失或车内物品损失的责任,不应由停车场承担。停车人认为,自己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了费用,停车场就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车辆,车辆毁损、丢失或车内物品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停车场承担。

  对双方的观点及理由进行法律关系分析,我认为:停车场所说的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没有保管义务,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是一种停放车辆的占地租赁关系。停车人支付的是场地使用费,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对租赁人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而停车人认为自己支付了费用,停车场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看管,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双方为一种保管关系。

  停车人支付了保管费,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保管人的过错致使保管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双方对停车收费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分歧较大。我认为,停车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费用,其目的不仅是占用其场地,更多的意图是让停车场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看管即保管,避免车辆毁损或丢失。双方事实上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若发生车辆毁损或丢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停车场承担保管责任。这也是广东省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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