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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地方实践为立法探路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遇车祸死亡,家属起诉索赔。今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按工作地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判令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230余万元。图为遇难农民工亲属领取赔偿金。朱建伟摄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温泉

  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久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新增的这一规定,为多年来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曙光。同命同价理念如何“落地”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实际上我们一两年前就开始了同命同价的零星尝试。希望这次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能够对我们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给予支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今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2008年1月13日,4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农民工在一场车祸中罹难。2009年7月23日,任笑均所在的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位农民工的家属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别领到了从54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赔偿。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法院在破解同命不同价问题上,已有一些尝试和探索。实践中,怎样落实同命同价以达到公平,又有哪些经验可供参考?

  锡山样本同一事故采用同一标准

  早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籍农民工的案子之前,锡山区法院已经审理过15起此类案件。

  2008年10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的调研报告》中,锡山区法院适用同命亦同价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列举。此报告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用任笑均的话说,此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基本成了一个共识。

  但是,在接到后来被看作样本的安徽籍农民工的案子时,合议庭还是颇费了一番思量。

  “这起事故发生于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中,背景比较特殊,4名农民工身亡,事故后果非常严重,这起诉讼共有16名原告、15名被告,规模比较大。”任笑均坦言,他们对这个案子非常慎重。

  任笑均说,人们一般把死亡赔偿金理解为“命价”。锡山区法院的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并非“命价”,因为生命是无价的。

  锡山区法院认为,在同一起事故或同一车中发生事故,按照不同的标准赔偿,矛盾太过尖锐,考虑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事故发生时的生活条件等问题,他们的解决途径显示了一种“平衡”。原则上还是按照原先法律规定的两种标准,但是在同一事故、或者同一车内的人,应用同一赔偿标准。

  有了这样的认识,锡山区法院的判决也就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死者“命价”的平等和一致:4名死者的家属按统一标准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都是47万余元,每人得到的精神抚慰金均为5万元。

  姜山法庭的拿捏四种情况依照城镇标准

  浙江省是实践同命同价理念较早的省份,对处理侵权类案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副庭长谢华波心里有本账。

  谢华波介绍,在姜山法庭,一般在四种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统一适用城镇标准:一是失地农民;二是挂靠户,即有农村户籍但是没有土地的当事人;三是离开农村去城市的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也在城市的;四是农转非人员,即损害事实发生时是农村户口,起诉前因为种种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

  “刚开始的时候,保险公司接受不了,但是经过沟通,他们的想法也慢慢转变过来了。”谢华波分析道,引发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根本在于城乡二元结构。但是,宁波目前城乡差别很小,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已经不多了。很多农民也在城里买房,有的比城里人还富。因此,在侵权赔偿方面,再进行那么明显的区分,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

  谢华波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9条规定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浙江省为例,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018元。那么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样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就有了巨大的差异: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882元×20年=31764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018元×20年=140360元。

  “为何在这里看不到生命的平等,难道城镇居民的生命比农村居民更高贵、更值钱?”面对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朋友如此诘问时,谢华波常常无言以对。

  不再各自为政死亡赔偿标准越明确越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针对这种情况,基层与民间的努力一直在进行。广东、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新举措,规定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农村户籍的受害人,符合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等条件,可按城市户籍受害人同样的标准计算赔偿额。2007年,35名人大代表联名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看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新规定,谢华波有一丝兴奋:“有时判后答疑,感觉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但愿以后不用这样了。”他还告诉记者,我们等的不是这么一个有很多条件限制的统一的赔偿标准,希望能出台一个标准完全统一没有差别的规定。

  任笑均表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新增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便于统一法律适用,树立法律权威。但其中对“重大”矿难、事故的标准不明确,希望立法规定得越明确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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