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游”掉8000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记者 沙情奕
晚报讯 日前,宋女士到小区附近的一家游泳馆游泳,可是当她游完泳出来的时候再打开衣柜,却发现里面的所有物品全部不翼而飞了。丢失的物品中包括一把汽车钥匙,一串家里的钥匙,一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以及现金2000多元,总价值在8000元左右。
发现财物丢失后,宋女士马上拨打110报警。警察过来后,仔细检查了整个衣柜区域发现并无异常。然而,在尝试用宋女士所使用的衣柜钥匙去开其他锁时,却发现一把钥匙能开好几把锁。这充分表明该游泳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由于没有监控录像,最终也没能确定财物的丢失到底系何人所为。当游泳馆提出赔偿价值4000元的卡时,宋女士觉得很不满意,遂投诉到了消保委。最后经松江区消保委协调,游泳馆赔偿了价值5200元的卡。
专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很难取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维权不易。因此,在公共场所贵重物品还是应该随身携带,而不要轻易存放。
- 上一篇:学员开车撞倒人,责任谁承担?
- 下一篇:“雄风不再”五旬阿伯告医院
相关文章
- ·学生下河游泳溺亡 砂场工作疏忽担责
- ·教游泳保护不力 致溺亡要担责任
- ·少年游泳命丧黄河 河务局无责免赔
- ·少年游泳命丧黄河 河务局无责免赔
- ·李希全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
- ·在招待所游泳池内游泳溺水身亡 招待所应按其过
- ·游泳溺水,学校担责学校违反了必要安全保障义
- ·共同游泳中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 ·少年跳水致瘫,游泳馆及其主管单位被判赔74万
- ·少年游泳被水冲走 同伴有无呼救义务
- ·游泳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 ·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游泳时有伙伴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 ·少年游泳命丧黄河 河务局无责免赔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
-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两少年黄河游泳溺亡 河务局被告不作为
- ·7家室内游泳池水不干净
- ·游泳者溺死泳池 经营者应否担责
- ·游泳池建到室外 节税百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