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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黄河游泳溺亡 河务局被告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两个十来岁的少年在黄河边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长以亲水公益设施未设警示标志为由,将山东省利津县黄河河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10月9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家住利津县利津镇东街村的小明(12岁)与小诚(13岁)在利津县县城东关黄河河段游泳玩耍时溺 水身亡。由于被告在该事故段的黄河面上采用了亲水公益设施,吸引公众前往踏青与乘凉,而堤岸上却没有设置护栏或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来提醒告知游人擅自进入 黄河游泳的危险性,容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在该设施处玩水或者进入黄河游泳可能出现的危险放松警惕。

  被告作为堤岸的管理人有义务提醒公众,在亲近自然的同时,注意防范和警惕河水在此可能带来的危险,这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必要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对此被告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遇见的范围内,对两个小孩在上述堤岸设施处进入黄河游水而溺水身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黄河河道不是公共场所,没有法律规定在此应设置护栏或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被告对黄河堤岸设施的建设和绿化并非亲水公益设施,而完全 是按照国家黄河系统规定的标准建设,目的是为了保证堤坝坚固,防止黄河水泛滥,危及黄河两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告作为黄河河道及堤岸的管理者,其职 责是维护河道畅通和堤坝坚固,负责水行政执法和监督。黄河是自然形成的河流,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被告对黄河河水的危险性没有提醒 注意义务。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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