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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期间撞车 雇主也需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试驾期间撞车 雇主也需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田 浩 本报通讯员 周 琪 发布时间:2009-11-05 08:30:19

  【案情】

  2009年1月31日中午,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个体老板季萍因缺少驾驶员而到劳务中介所寻找,在江苏省徐州市某中介所门口遇到自称会开货车的朱建国。季萍看过朱建国的驾驶证后决定让其先试驾车,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录用,季萍也随车坐到副驾位置。朱建国驾车仅1分钟,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一捷达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严重毁损,出租车驾驶员周岩和车内乘客孟晓宁、蔡菁菁受轻伤。周岩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季萍、朱建国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3675元。法院最终判决季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一次性赔偿周岩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款项的余款41395元,由季萍、朱建国一次性赔偿周岩,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点】

  一是赔偿主体的确定。季萍刚刚把车交给朱建国试驾就出了事故,季萍还没有录用朱建国,二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季萍要不要承担雇主责任?朱建国是基于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基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如何分担责任?二是周岩的财产损失如何界定。

  【短评】

  雇佣关系是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雇佣合同、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劳动报酬、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雇主在通过雇员的职务行为扩大活动范围、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可能,加之由于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者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散其损失,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现对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通常采取扩张性解释;其意义在于给予受害者一方或无过错一方法律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雇主、雇员和社会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与义务,这既是雇佣关系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法律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一种体现。

  试驾撞车 被告全责

  记者:原告因何起诉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主审法官聂新国:2009年1月31日中午11时40分,原告周岩驾驶出租车在徐州市中山路延长段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鼓楼花园路口时,与左转弯轻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原告出租车严重毁损,原告和车内乘客孟晓宁、蔡菁菁也都受了轻伤。经审理查明,坐在货车副驾座位的被告季萍是搬家公司个体老板,因搬家公司缺少驾驶员,季萍到一劳务中介所寻找,在中介所门前遇见被告朱建国。朱建国称自己会开车,有两年驾龄,季萍查看了朱建国的驾驶证后,就将自己用于搬家运输的轻型普通货车交给朱建国试驾;季、朱二人还没有对是否受雇及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朱建国刚刚驾车1分钟,便发生相撞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朱建国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岩和出租车内乘客孟晓宁、蔡菁菁无责任。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周岩的出租车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9940元;因此次事故周岩另支付价格认证费、拖车费、停车费、补牌证费共计835元。此外,出租车因在某维修站修理共停运了29天。另外,出租车内的乘客孟晓宁、蔡菁菁分别于2009年4月2日以周岩违反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周岩赔偿二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周岩分别赔偿孟晓宁10700元、蔡菁菁16200元,并分别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各250元。

  今年4月,周岩以季萍的雇员朱建国驾驶的货车与自己相撞,造成自己运送的两名乘客孟晓宁、蔡菁菁受伤、出租车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萍及朱建国赔偿车辆损失9940元,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费、拖车费、二位伤者的赔偿款及营运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3675元。

  记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哪些证据?

  聂新国:原告周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鉴定书,认证费、拖车费、停车费、补牌证费等票据,乘客孟晓宁、蔡菁菁与周岩旅客运输合同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及赔偿清单,以及某维修站出具的修车停运29天的证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核定纳税标准的证明等,证实原告损失为43675元。

  另外,庭审查明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名叫程志,但这辆车实际上已经由季萍购买并用于营运;季萍并没有按规定给其普通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记者:就原告所提诉求,两名被告是如何答辩的?

  聂新国:被告季萍认为自己已经从程志手中买下了车,所以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与程志无关;另外,自己见到朱建国只有几分钟时间,仅仅是让朱建国试驾车辆,并没有录用其开车,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朱建国试驾车仅1分钟即发生事故,是其驾车不当,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自己并没有未尽审查责任,也是此次事故的受害人,所以周岩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朱建国来赔偿。

  被告朱建国认为,季萍作为车的买主,没有按法律规定给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过错;同时,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受季萍雇佣试车期间,因此周岩的损失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季萍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提交的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徐州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以及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及赔偿清单的真实性,被告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某维修站和徐州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核实,不能证明周岩的营运损失;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及赔偿清单和本案并没有关联性,而且原告并没有实际赔偿案外人孟晓宁、蔡菁菁的损失,周岩对被告不享有追偿权。

  证据关联 足以认定

  记者:法院审理后,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辩解做了哪些认定?

  聂新国:对于二被告持有的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某维修站出具的修车停运证明、徐州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有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可以作为确定原告营运损失的依据;乘客孟晓宁、蔡菁菁与周岩旅客运输合同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及赔偿清单确定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向案外人孟晓宁、蔡菁菁必然支出的赔偿费用,也是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明确损失,和本案有关联性,也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记者: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什么?

  聂新国:首先是赔偿主体的确定,季萍刚刚把车交给朱建国试驾就出了事故,还没有正式录用朱建国,二人之间此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季萍要不要承担雇主责任?朱建国是基于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基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二是周岩财产损失界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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