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合同约定每月用薪水投资 员工离职索补偿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通讯员 李媛) 某信息公司员工冯女士的被扣入股,对此不服的她讨要工资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公司又将她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认定员工工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判令信息公司向冯女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信息公司诉称,该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注册成立。在筹备阶段,公司与股东之一冯女士签订了和《员工持股协议书》。根据约定,冯女士的月工资为7474元。公司按照每股3.15元的价格向冯女士等股东进行“工资融资”,也就是相当于冯女士每月用7474元的薪水进行投资。
2007年9月中旬,冯女士离职,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的工资896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获得西城区的支持。
信息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冯女士工资及补偿金。
判决理由
根据规定,工资支付必须用现金支付,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
同时,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的支付。
信息公司以发放持股凭证的形式代替货币向员工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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