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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赢了赔偿官司输了代理官司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6月,黄先生到湖北省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请律师为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按赔偿总额的10%给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并提前预支办案活动费等共计2500元。但官司打赢后黄先生却不肯支付代理费。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代理费14006元。

  2008年4月11日,家住巴东县水布垭的卢某驾驶大货车与黄先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尾部相挂,致黄先生受伤。同年6月23日,黄先生与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接受黄先生的委托,为黄先生与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代理人(黄先生)在一审结束时按实际赔偿总额的10%给代理人(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时止。

  合同签订后,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谭某为黄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谭某到水布垭为黄先生组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并出庭参加了庭审。黄先生与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黄先生共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1.97万元。

  尔后,黄先生以代理人谭某未尽到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按代理合同继续支付代理费用。2009年6月19日,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按代理合同之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用19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与黄先生签订的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在接受黄先生的委托后,即为黄先生收集提供证据、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并出庭参加了诉讼,黄先生也获得了赔偿,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故其要求黄先生按实际赔偿总额的10%给付风险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黄先生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得到的实际赔偿数额为165060元,其应给付的代理费为16506元,扣除黄先生已给付部分,还应给付14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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