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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无法取代法律规定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周女士与王先生在结婚之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二人在婚后各自财产独立,互不干涉对方。婚后二人便有了孩子,家里充满温馨。可惜好景不长,王先生因为工作的原因被派往外地,一去就是一年多。当周女士去探望丈夫时,却发现自己的丈夫已经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很久了。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夫妻财产要按照婚前协议分配。周女士认为自己很委屈,于是来到维权会客厅,向律师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的蒲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已婚男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女士可向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双方的财产协议,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周女士可以依据这一条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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