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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同学玩“刀”刺瞎眼 琼海一学校被判赔3万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南海网10月14日消息:两同学晚修课后相互玩耍“电工刀”和“螺丝刀”,不料一同学洪某被脱落的刀柄刺伤左眼导致最终失明。近日,琼海法院审结原告洪某诉被告蔡某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因疏于管理,与另一被告人蔡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洪某与被告蔡某均为琼海职业中专学校电子3班的学生。2007年10月23日晚,二人在下晚修课后,洪某从同学陈某的桌子内拿出上课时用的电工刀在被告蔡某面前比划玩耍,蔡某见状也从拿出一把活动螺丝刀与洪某相互比划玩耍。在此过程中,蔡某所持的螺丝刀脱出刀柄,插中洪某左眼,致使洪某左眼球穿孔受伤,血流不止。随后,洪某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角膜穿孔伤并眼内容物脱出,左眼无晶体。在琼海市人民医院31天,洪某又多次到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中医院、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检查治疗,现其左眼已完全失明,并为此花去大量医疗费。

2008年4月7日,洪某以蔡某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为共同被告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蔡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偿金、差旅费、后续治疗费(包括青、中、晚年眼球摘除更换)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6075.04元,扣除被告琼海职业中专学校已付的3000元,被告蔡某已付的2500元,二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20575.04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受理费。

经查,事故发生之前,该校的生活指导老师已发现原告洪某在玩耍刀具,并让洪某收起玩耍的刀具,但未对其进行制止及教育;同时,洪某、蔡某玩耍时所使用的刀具均为学校代购并交给学生于上课时使用的刀具,但学校对此刀具却疏于管理。

法院判学校担责赔偿3万多元

据此,法院认为:首先,原告的伤害主要是由于被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对学生上课使用的工具不作统一管理,放任自由而造成。为此,被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原告洪某和被告蔡某都是在校学生,均属未成年人,但二人不遵守学校的制度,不听老师的劝告,课后擅自玩耍具有危险性的电工工具(小刀、螺丝刀),对此,双方应当预见此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被告蔡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鉴于该事故的发生是由原告洪某引起,因此原告洪德宝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对原告洪某所受人身损害,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蔡某及被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应负本事故的90%的赔偿责任(即两被告各自承担45%),原告应负本事故的10%的责任。

另查,原告的父亲系公务员,在其为原告护理期间,单位未扣除其工资。因此,其要求给付护理费1794.9元无法律依据。对于要求给付后续医疗费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旅差费和伤残生活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4286.14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判决如下:被告蔡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给原告洪某伤害赔偿款人民币35428.76元,被告蔡某属未成年人,应由其父蔡某某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费;被告琼海市职业中专学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给原告洪某伤害赔偿款人民币34928.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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