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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第二,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应该包括财产损失,而且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婚损害赔偿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折磨,例如虐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就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不应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婚损害赔偿仅应对配偶进行救济,其他家庭成员,可依据侵权法进行救济。

    第三,在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要求赔偿而无权向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这样就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基于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而作为无过错的合法配偶可被视为重婚罪的被害人,因此无过错方应可向法院提起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当然,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应具备损害赔偿的要件,即: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取证难等问题需要立法、司法部门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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