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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橱甲醛超标引发纠纷 原告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江苏省南京市女孩季敏购买了一套六门衣橱使用,但自从把这套家具摆进卧室后,她就出现免疫力下降并经常感冒校友录的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过敏引起的肾炎。季敏委托相关部门对家具所释放的甲醛量进行检验,结论是甲醛超标两倍。季敏一纸诉状将家具经营者及出租经营场所的家具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8.5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甲醛严重超标的家具与原告所患疾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家具经营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害21757元,并退还货款1100元;被告家具城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甲醛超标伤害消费者 协商赔偿不成上法庭

  2004年12月15日,季敏在位于南京市江东路的某家具城花1100元选购一套衣橱,摆放在卧室内使用。新橱的化学气味很重,早上起床后季敏总感到头昏脑胀,起初她没太在意,时间一天天过去,家具排放的气味依旧浓重,季敏常常觉得身体乏力,并不时患感冒。不久,季敏又发现身体多部位出现带血点的皮肤过敏症状,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紫癜”。

  2005年6月,季敏的病情再次发作,经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季敏患上了“紫癜性肾炎”,身体出现浮肿症状。由于病情加重,季敏只得暂时放弃工作,边治疗边休养。季敏及家人一再找家具经营者李老板交涉,李老板为其垫付了3900元图行天下的医疗等费用。季敏的病情继续恶化,她再次找李老板交涉赔偿事宜时发现,李老板已经退出了家具城。

  2006年6月,季敏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争议家具甲醛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的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实测甲醛释放量的结果为3.0毫克/升,而规定标准为不能大于或等于1.5毫克/升。

  2006年8月,季敏一纸诉状将李老板及作为场地租赁方的家具城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家具城辩称,被告家具城与被告李老板之间系柜台租赁关系,被告家具城收取费用后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管义务。原告所患疾病与购买的甲醛超标的家具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过敏性紫癜,法医鉴定也指出原告所患疾病除环境因素外,还与其自身的过敏性体质有关。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家具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老板辩称,原告从己处购买诉争家具是事实,但被告网络超女的经营部现已注销。原告所称的疾病与本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称疾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告已给付原告39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甲醛超标与患病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胜诉获赔精神金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过敏性紫癜是以毛细血管炎为主的变态反应性疾病,过敏性紫癜病发生,除了与环境因素(气候、花粉、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肌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经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临床确实出现过类似病例,两者存在一定的临床联系,但迄今为止还缺乏相关的科学根据,故季敏所患的肾炎与“甲醛超标的六门橱”之间并不能明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鉴定人员出庭时还陈述,过敏性紫癜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甲醛超标是过敏源之一,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过敏性紫癜中校友录的1/3患者会引发慢性肾炎。

  前不久,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释放量为国家限制标准的两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对其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即本案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家具城将摊位出租给被告李某经营使用,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家具城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原告病因的司法鉴定结论及分析,法院认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罹患紫癜性肾炎,长期服药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精神痛苦客观存在,故被告应给付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原告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家具经营者应赔偿原告共计21757元。

  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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