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3年06月10日
[裁判字号]:(2003)莲民初字第103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叶方权,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圳头村。 被告王成忠,男,1971年3月27日,汉族,丽水市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圳
[案例正文]:
原告叶方权,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圳头村。
被告王成忠,男,1971年3月27日,汉族,丽水市莲都区人,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圳头村。
原告叶方权与被告王成忠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小春独任审判,于2003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方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方权诉称,2003年5月6日17时许,原告种菜回来,挑着空粪桶,走到离村庄约一千米的坑边时,被告拦住原告说:“去年我老婆引产是被你举报的,今天要打死你”。被告从袋里摸出一把桔剪敲向原告面部,原告见状丢下粪桶,被告抢过原告的扁担,劈向原告头部,原告双手举起粪勺柄抵挡,当即被劈断,被告又用扁担捅我左前额、右胸部、左肋部等处。经法医验伤,构成轻微伤。原告作为村支部副书记,被告因怀疑原告举报他与女朋友未婚先孕,对原告怀恨在心,将原告打伤。碧湖派出所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但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411.84元。
被告王成忠辩称,双方发生互扭的起因是双方路过碰到互不相让,原告所挑的粪桶碰上被告左脚而引起争执,被告并没有使用桔剪敲打原告,而是原告用粪勺殴打被告,被告夺过扁担进行自卫,原告所受的伤是追打被告时被竹根拌倒摔伤。被告也有伤势,因被行政拘留,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和治疗。本案纠纷主要责任是原告引起的。原告医疗费有不合理的部分,要求进行审查。误工工资损失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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