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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骨灰丢失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摘要:亲人骨灰的丢失使得人们失去了寄托哀思的载体,无疑会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在这里就引发精神的法学命题。尽管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不承认公民的精神损害求偿权,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公民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根据的。

  2009年5月16日下午,吉林省某县殡仪馆发生重大火灾,而馆内的相当一部分骨灰盒没有被抢救出来。可想而知,亲人骨灰的丢失使得人们失去了寄托哀思的载体,无疑会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在这里就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学命题。

  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司法界没有得到承认,而在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 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开我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之先河。

  我国司法界长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的标准只要能够达到“填平”的程度即可,如果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就会使得民事赔偿具有惩罚性,这与“填平”原则的法理精神相悖。除此之外,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资产阶级的司法理念,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观等。

  其实,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根据的。

  第一,痛苦的价值。理论上,痛苦的价值取决于受害人为免于痛苦而愿意支付的金钱衡量。而问题在于,对于从未经历过的痛苦,受害人无法给出相应的支付意愿。况且,即便经历过痛苦,每个人由于自身经历不同,遭遇同样的痛苦时给出的支付意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去甚远。这样,同一事件中,若干人都经历了相同的痛苦,若根据他们各自给出的支付意愿分别进行赔偿显然不妥,因为会引发公平性问题。另外,由于这个标准比较主观,受害人也容易漫天要价,使得赔偿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正因为主观支付意愿不易衡量这一原因,我国司法界长期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为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其实,笔者以为,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具体测量,但是客观的损害业已存在,只是依据一般的填平责任规则无法完全弥补,因此需要用精神损害赔偿来弥补这种赔偿的不足。一般性损害是依据责任规则确定赔偿金额的,法院需要以替代品的价值来度量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些难以量化的痛苦和折磨常常在一般性损害赔偿中北忽略了。但是正如上文所论述的,被忽略并不代表没有价值,所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原理非常浅显易懂。

  在本案例中,亲人骨灰的丢失会给导致骨灰的亲人精神非常悲痛,这种精神痛苦是无法通过“填平”原则来补偿的,因此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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