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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紧急刹车 乘客被摔九级伤残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内拥挤不堪,公交车司机突然紧急刹车,乘客王某摔倒致伤。昨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日上午,王某在该市湖南路中冶华天站乘坐2路公交大客车,准备去上班。乘客比较多,王某只能站在靠近车门的边上,当车行至湖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时,司机突然一脚紧急刹车,车内许多乘客摔倒。王某也摔伤了,经诊断为左股胫骨骨折(头下型),住院34天。经司法鉴定,王某左股骨胫骨骨折致髋关节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因所属公交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王某在与该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公交公司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具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而该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紧急刹车,造成王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该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公交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某的各项损失36000余元,该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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