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精神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的缺失,使侵权机关可以借此逃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使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变成不完全责任,是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呼吁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建言,在即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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