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加重了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这不能不让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警醒。
——宠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析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造成,可免除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即受害人没有按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习惯稍加合理注意,甚至对结果毫不顾及,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必须担责,只不过可以减轻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有一般过失或没有过错,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必须全额赔偿。另一方面,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想减、免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举证不能,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比前一种情形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一方面,不管对该宠物的饲养是否经过合法登记,只要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如未经许可带进禁入场所)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如给狗戴嘴套),就得对损害担责;另一方面,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都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且饲养人和管理人必须承担全部损失。
——危险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方面,此类宠物限定在“禁止饲养”,即烈性、容易伤人、伤人后危害严重,如藏獒、黑贝、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剧毒蛇类,狮、虎等猛兽。另一方面,由于饲养此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等同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故意,故不论何时、何地、何因,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遗弃、逃逸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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