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10月5日,周五,美国一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给一名女性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该妇女在一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进行脱衣搜身。
同样是搜身事件,近年来在中国也大量出现,但是我们的消费者所获取的赔偿却低得惊人。
例如南京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在某超市遭受搜身,最终脱得只剩内衣,但这一事件以超市道歉和象征性赔偿而告终;再如,去年北京一位83岁的老太太在超市被搜身,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当然,没有任何案件是完全相同的,美国的这位女性得到的610万美元的赔偿,源于她在超市“经历了三个半小时的折磨,其间她被迫脱下衣衫和麦当劳前助理经理的男友在麦当劳办公室中发生性行为”。可以说这个情节是特别恶劣的,因此,相对高一些的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中国,即使情节更恶劣些,法官也不可以判决610万美元的赔偿。这其实是两国法治意识、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文化传统种种因素差异的产物。
首先,体现在精神赔偿上,两国在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极大。在我国,长期以来,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认同对于物质的损失赔偿,并且往往还限于直接损失,只是近些年来才在民事领域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至今在刑事和国家赔偿领域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沈阳一少女被搜身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但二审法院唯恐超市难以承受,改判为1万元。
其次,在对于惩罚性赔偿上,两国法律也是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意在通过对加害人的额外惩罚,来防范加害人以后再做出类似行为。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找不出依据的,我们只认同对实际损失的赔偿,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补偿,而不是惩罚那些加害人。
理解610万美元“搜身赔偿”背后的问题,我们就能更深刻地理解两国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也就便于我们找到两国的差距,方便我们对那些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引入和移植,比如重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等。今后,我们也许不可能出现610万美元“搜身赔偿”,但至少不会让一个在超市蒙羞的消费者仅仅得到数千元的赔偿而无法对超市形成震慑,以致超市对于搜身行为肆无忌惮,在一些地方几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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