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对于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问题,我们应该持肯定的态度。这是新型刑法理念的突破,这是人类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结果。但是我认为,对于这种将生命当成紧急避险损害客体的做法必须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最理想的方式也许是通过合意,处于危险中的主体间达成一种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有效的契约。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紧急状态时无法律,或者说在紧急状态下,原本不合法或没有效力的合同将得到法律肯定的评价,行为人在法律上非难的程度大大减小。而且这也是最符合人们一般伦理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最为公平与正义的解决方式。因为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让上帝来决定某个或某些人的生死存亡是合乎人类情感与理性的方式。我对于波斯纳的法救济学在此问题上的论述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上帝与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主体。虽然有的人具有超群的智慧,虽然有的人具有强健的体魄,虽然有的人具有动人的面容,但是一旦论及到生命的价值问题时,上述所有的一切“优越的特性”将被无情地抹煞,剩下的只有作为生命存活体的个人。我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经过一代代启蒙者与推进者的智慧与生命换来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如果在生命的价值评价上加以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势必破坏这种良性的局面。申言之,将人类生命价值的成本看成等价的实体,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比对个人的生命存续进行经济学评价与分析后,择其优者而从之的方式的社会收益将更大。但如果不采取理想的契约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则将有可能导致人类的相互残杀,通过弱肉强食的野蛮方式来获取生命的存续,人类文明因这一制度(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经济学评价)的滥用而发生极剧的衰退,社会的平稳秩序常态也将不复存在。
也许在此问题上,正义与非正义的辩论、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允诺的矛盾、人类的情感与理性的冲突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认识正在发生着转变,人们对于正义的思考随着哲学理论的深入发展而变得更加深刻。在古代埃及的象形文字里正义为一根鸵鸟羽毛,因为鸵鸟的毛几乎是一般长。[18]但时至今日,随着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电气化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对于资本的增加和财富的积累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功利主义的思想一时间横行于天下,为了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保存而牺牲较少或者相等数量的生命的行为,逐渐被视为新正义观的体现。但我反对以赤裸裸的经济学价值评判来决定人类生命存续价值的大小,而赞同以紧急时刻共同契约的方式由上帝来决定人类的生死,这才是真正理性的选择。当然我们对于那些主动放弃自己生命从而保护更多人生命的行为持赞同态度,但是正如法国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所说的那样:“刑法即不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法律以人性恶为其根本的出发点,只能通过对程序的严格限制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而不能将法律构建在对高尚道德情操的信赖利益之上。1参见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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