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也即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一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损失的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身上网或者财产损失的,其损失承担主体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救助费用在一下三种情况下现行垫付,但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这三种情况为:
1、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
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免除赔偿责任:
交强险不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赔偿的前提叫天,只有在事故中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权利主体:
交强险的权利主体即可以上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请求权。
三、商业保险承担
拒赔情况:
1、 收费停车场中丢失、刮蹭
2、 对方全责
3、 未年检车辆出险
4、 驾驶人未年审
5、 无牌照车辆出险
四、责任人承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按照一下方案赔偿:
1、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
2、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分两种情况:
(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索赔项目:
一、 一般伤害的索赔项目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其赔
偿项目为:
1、 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 上一篇:损害赔偿内容细化 细致呵护人身权利
- 下一篇:病人的住院天数如何计算
相关文章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火药味”大增
- ·长达6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得到执结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广河县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 ·县法院推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引导
- ·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 ·淮北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
- ·我市市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
- ·3月11日上午9点45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我省今起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 ·马鞍山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 ·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9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10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工伤的认定和申请的时限
- · 关于调解后起诉的相关问题
- · 产品损害赔偿范围探析
- · 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计算方法
- · 试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 ·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 · 遗腹子享有损害赔偿权
- · 论国家赔偿适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