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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摔伤索赔偿法院判酒店承担10%(2)
www.110.com 2010-07-10 13:59

 

  近日,受理案件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进行了判决,判定酒店方面承担10%损害赔偿责任,曹帆自己承担90%责任。

  法院确认,曹帆在被告美食广场包房就餐,因摔伤送到哈尔滨市骨伤医院急诊就治,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入院治疗共30天,支付医药费2721.97元。开庭审理中,根据曹帆的申请,法院委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06年1月11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骨折的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0个月;伤残待医疗终结后另行评定。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饮食服务场所是社会活动场所,最可能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原告曹帆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曹帆在餐饮过程中,从其年龄自身条件方面应具备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对此被告美食广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曹帆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90%的损失。

  4消费安全的警示

  据了解,当前一些消费场所屡屡发生伤害事件,进而引发伤害赔偿。

  消费者刘某去哈市南岗区浴池洗澡。由于更衣室地面积水过多,刘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站不起来了。刘某亲属与浴池人员一起将其送至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左脚外踝骨折”。事后,刘某要求浴池赔偿遭到拒绝,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刘某摔伤与该浴池清洁服务不及时有关,浴池应承担医疗费及误工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组织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责任,此外作为消费者若因无视安全的过失造成损害的也应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据了解,当前浴池、酒店、娱乐场等一些公共消费场所忽视安全责任,服务不规范,对危险地带缺少警示标志和管护进而引发伤害案件,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也易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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