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一身份不明的流浪者被酒后驾车的江苏高淳县李某撞死。高淳县民政局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下,以原告身份代表无名流浪人员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报4月24日曾报道此案件)。这是国内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以原告身份为无名流浪者维权的新鲜案件。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时间,民政局是否具有这桩案件的民事起诉资格成为争议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报道披露,让民政局当原告提起这场诉讼的主意,是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出的。这个检察院为何出这样的主意?他们是怎样想的?
日前,记者与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六福面对面,对这场诉讼的台前幕后一些不为人知的情况进行对话式采访。
记者: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是国内第一起由政府部门当原告为流浪汉或未知名死亡者维权的官司。同时,民政局的原告资格也引发争议,受到质疑。但实际上,是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支持民政局起诉的,是这样吗?
赵六福:是这样的。未名流浪汉交通事故之后,公安交管部门找到我们,问该案后续问题应该怎么处理,检察院有没有什么办法?因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问题,交付给哪个部门保存的问题,赔偿权利人问题,这几个问题交管部门说他们和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协商过,但协商不下来,就一直拖着没法结案。火化费用还由交通肇事人垫付着,骨灰暂由殡仪馆保管着。交管部门迫切地希望我们能想个办法出来。
记者:我们注意到,有观点认为,正因为有刚刚您说的这个《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必要走诉讼之路。他们认为适当数额的赔偿款的确定,可以由交管部门自由裁量。至于交付的“有关部门”,自然以民政部门最为适宜。那么诉讼之路真是不可绕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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