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援引公共授权作为理由的事实。在被告方针对指控方指控被告所进行的行为或者所处的状态违法并且达到犯罪的程度的情形下,被告方有权否认,称自己的行为或者状态合法,并有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得承担被所指控罪名的后果。如,在某些持有性犯罪中,被告方得就自己所持有被确定罪名的物品这一事实状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经公共授权是合法的,否则就被定罪。
5,援引法律上的“但书”规定,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法律上的但书规定主要指我国的刑法典总则中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其在分则里的适用范围很广的:1)有些犯罪必须达到具体的犯罪数额和危害程度为犯罪的标志。如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过失致人重伤中的“重伤”,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标准,那么就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同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的规定,刑法典第383条对贪污数额的规定等。2)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立法精神、刑事政策来界定。这主要是针对刑法分则没有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情形。如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就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17] (P6)。这些法律但书的范围为被告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被告方有权根据但书的规定提出具体但书的情形,并有权利和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得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要考虑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处的规定便是“国家追诉便宜主义”。
6,主张自己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事实收入来源或者款项去向是合法的事实。在有些犯罪中,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一或者某些收入为被告所拥有或者掌握,并且这一事实状态已为法律所认为为犯罪,那么被告方有权利提出对此类收入的足够证据,证明此类收入是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合法的方法证明自己收入来源合法或者款项去向合法,否则就得承担法律之罪责。此类情况,如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此类罪名现在我国只有此罪,但是我相信不排除以后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出现此类另外情形,那么刑法典必将之规定。同时在有些犯罪中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类经济犯罪中,被告方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指控构成犯罪的款项的去向的合法性,那么就得承担构成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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