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定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三分法,把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法国民法典》(第1350-1353条)将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
研究推定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广义推定与狭义推定的关系。广义推定既包括狭义推定,又包括法律拟制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英美法学者也正是以这种广阔的视角研究推定,并在此基础上把推定分为三类。大陆法系学者对推定的分类与英美法国家的学者几乎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含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上不包括法律拟制的法律推定。
狭义推定是指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并因此需要证据法对之调整和规制的推定。本文研究的对象不是所有的推定,仅是其中的狭义的推定。
(二)、推定(presumption)与推理(inference)之间的关系。推定和推理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别是事实推定,两者都体现为法官以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导出结论性的要件事实,是法官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推定和推理成立时都会对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促使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但推定作为一种程序制度其对法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推理完全属于法官自由心证演绎的范围,由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导出法律要件事实,对于法官不具有强制效力。
(三)、在研究推定的分类时,不能以是否由法律规定作为划分推定的依据。法律也规定了某些事实推定。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把推定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法律推定;其二是事实推定。
(一)法律推定的概念与适用
法律推定是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当出现符合有关法律推定的规范要件事实时,直接依据该规范必然推定出推定事实。如民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文书推定为真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即是婚生子女等。
法律推定的成立条件主要有:(1)符合有关法律推定的前提事实已经得到证明;(2)无与推定事实冲突事实的出现。
法律推定,有别于法律拟制,常常用"推定"、"视为"、"以......论"等用语作为标志。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另外留置视为送达、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宣告死亡、完全行为能力人推定、妨碍举证推定等。法律推定一旦成立,主张该推定的当事人对据以推定的前提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免除对该权利状态或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法律推定可以用下列方法排除:1、对法律所规定的推定效果发生的前提事实,提出必要的反证;2、证明与被推定的权利状态互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存在,以否定权利推定的存在;3、基于非诉讼事件所做的权利推定,据以推定的前提事实因一定主体对其行为事实予以撤销或变更,从而否定权利推定效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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